時間:2023-06-12 點擊: 次 來源:民主與法治網(wǎng) 作者:梅灝天 吳仁崙 任麗娜 - 小 + 大
原標題【河北承德出奇葩判決:九年后起訴不超時效,被告竟為原告作證沒發(fā)現(xiàn)問題】 文/梅灝天 吳仁崙 任麗娜 在河北唐山打人事件一周年之際,一封以“感謝信”名義實為“舉報信”的網(wǎng)絡文章,雖然已是兩年前發(fā)出被塵封至今,如今卻又泛起并引發(fā)坊間的關注,原因也許它也是針對女性的暴力事件,并且涉及有違人倫的“家族式暴力”,由此在承德卻成為家喻戶曉的離奇事件。(網(wǎng)文鏈接:一封河北省承德市公開的感謝信《舉報信》) ![]() 換言之,這是發(fā)生在當?shù)仉p灤區(qū)的一樁懸案。 令當事人袁靜百思不解的是,丈夫田亞江在六年前交通事故離世后,自己不但沒有享受到親人的溫暖不說,還和僅五歲的女兒遭遇多次訴訟之累:小叔子田憲江竟然一紙訴狀,要袁靜等相關繼承人支付九年前的一份并無實質(zhì)意義的轉(zhuǎn)股協(xié)議款1470萬元。 這究竟是什么樣的遺產(chǎn)繼承和轉(zhuǎn)股協(xié)議呢?哥哥田亞江與弟弟田憲江又是如何起承轉(zhuǎn)合,后來竟讓田亞江遺孀袁靜及其女兒改變命運呢?根據(jù)袁靜陳述,網(wǎng)絡舉報內(nèi)容屬實(有幾個人名錯誤),包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田憲江訴求),基本能說明問題的來龍去脈。 后來的田憲江上訴和再次判決,竟然判袁靜等五人承擔1470萬元股權轉(zhuǎn)讓款,卻使袁靜的命運跌宕起伏甚至無家可歸…… 知名企業(yè)家突遭交通事故身亡 母女孤立無助 田亞江曾是河北承德市鋼鐵集團職工,2005年他成立了承德彤源萬利工貿(mào)有限公司,因其職工身份不便出面而讓弟弟田憲江代持股份并擔任法人,田亞江則為公司實際控制人。2007年10月,公司通過股東決議和章程修正案,決定增資為2100萬元,田憲江占股90%,田亞江占股10%,而這兩份書面文件的田憲江簽名卻都不是本人所簽。 ![]() 2009年3月24日,二人簽訂轉(zhuǎn)股協(xié)議,田憲江將90%股份中的70%以1470萬元轉(zhuǎn)讓給田亞江,還以股東決議對此事進行確認,同時將田憲江剩余股份的10%,以210萬元轉(zhuǎn)讓給妹妹田曉梅,并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 實際上,三份文件中田憲江簽名均非本人所簽。至此,田亞江持有承德彤源萬利工貿(mào)有限公司80%的股權,剩余20%股份由其弟弟、妹妹各占10%。第二天即3月25日,在雙灤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而田憲江只在公司負責一些瑣碎事務。 2009年3月,田亞江和妻子米某某協(xié)議離婚,女兒田晶由田亞江撫養(yǎng)。 袁靜在2011年3月與田亞江結婚,同年女兒田二(未成年化名)出生。其后,田亞江公司發(fā)展迅猛、扶搖直上,其在2005年注冊的承德伊遜山泉飲品有限公司更是享譽承德。 ![]() 光明網(wǎng)2015年10月18日報道的《尋找最美水源公益行活動在京啟動》 中的田亞江 ![]() 騰訊大燕網(wǎng)2016年8月2日報道的《河北承德將建“礦泉城”》中對田亞江的采訪報道 ![]() 在2017年5月5日長城網(wǎng)報道的《承德強力打造中國(承德)高鍶礦泉水城》里有這樣一段話:“承德伊遜山泉飲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田亞江說,他最大愿望就是讓昔日的皇家御水走進千家萬戶。2016年公司的銷售額超過億元!碧飦喗f:“希望承德的水更多進入京津冀的超市,讓更多的消費者喝到它”。 當?shù)卣春煤痛罅χС痔飦喗某械乱吝d山泉飲品有限公司,公司也在積極的籌備上市。袁靜為了支持上市,將家里的房產(chǎn)和自己父母的房產(chǎn)都放到銀行做了抵押。 而天有不測風云。2016年8月21日,田亞江突遭車禍身亡。 局勢急轉(zhuǎn)直下。2016年9月29日,在原承德市環(huán)保局副局長劉艷東主持下,田亞江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袁靜、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和田憲江及田曉梅對承德伊遜山泉飲品有限公司的股份進行了分配:田武臣6. 26%,田桂云6.26%,袁靜37.56%,田二6.26%、田晶11.26%,田憲江22.4%、田曉梅10%。 2017年10月31日及11月7日,袁靜、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田憲江、田曉梅作為轉(zhuǎn)讓方,與承德市如意洲商貿(mào)有限公司、承德市雙灤金源國控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將承德伊遜山泉飲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轉(zhuǎn)讓。 《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確認:伊遜公司共有股東7人,其中袁靜持有47.56%股權,田憲江持有12.40%股權,田晶持有11.26%股權,田曉梅持有10%股權,田鑫持有6. 26%股權,田武臣持有6. 26%股權,田桂云持有6.26%股權!堆a充協(xié)議書》確認:伊遜公司100%股權轉(zhuǎn)讓價款變更為大寫:人民幣肆仟玖佰肆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捌角柒分。 對以上分配,袁靜則提出質(zhì)疑:一是劉艷東不具備主持身份,二是分配比例不合理。 此次事故距騰訊大燕網(wǎng)報道僅僅過去不到20天,長城網(wǎng)的報道還沒有發(fā)出。而田亞江的意外離世,令袁靜痛苦不堪:女兒才5歲,再也得不到丈夫呵護了!尤其是田亞江曾經(jīng)幫助過的弟弟、妹妹也一改往常,據(jù)袁靜陳述: 2017年3月,田憲江到伊遜公司袁靜辦公室說“這個水廠是我的!你要……不順從我,我就整死你和田亞江你的孩子!” 第二天田憲江和田曉梅沖到袁靜辦公室,田憲江掐住她脖子說“你才來我們家?guī)滋彀。偷玫竭@么多財產(chǎn),我他媽掐死你得了,田亞江活著我給他打工,他死了,我他媽給你打工!” 從那之后,田憲江和田曉梅多次揚言:袁靜你相信不?我讓你光腚帶著孩子上大街要飯去,讓你房無一間...... 這就反證了袁靜的疑惑:事發(fā)當日田亞江在寶馬車右后座坐著,當寶馬車撞擊前面大卡車時,卻是一半撞上大卡車左側鋼板。而這種撞擊的比例,則非常的不可思議:田亞江嚴重受傷,司機賈衡宇卻毫發(fā)未損。更蹊蹺的是,賈衡宇馬上下車給田憲江打電話,幾分鐘后,又一輛車撞擊寶馬車,最終導致田亞江死亡。 袁靜認為車禍有五大疑點:1,寶馬車撞擊部位“精準”;2,司機安然無恙、泰然自若;3,首次車禍后竟然再次被撞擊;4、直到田亞江將被火化,作為死者家屬遺孀的袁靜,一直“被忽略和被置身事外”;5、事故次日,公司財務被田憲江全部控制。 ![]() 隨后,田憲江、田曉梅陸續(xù)對袁靜進行謾罵、恐嚇、毆打,并多次被公安機關處罰。袁靜更認為這是一場陰謀或預謀。 小叔子以一紙空文起訴索要巨款 一審判決駁回 2018年10月18日,田憲江將袁靜母女及田亞江大女兒田晶、父親田武臣、母親田桂云起訴,要求判令五被告在繼承田亞江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支付股權轉(zhuǎn)讓款1470萬元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 2019年5月15日,雙灤區(qū)法院下達(2018)冀0803民初19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里出現(xiàn)了妹妹田曉梅作為被告了,田曉梅辯稱:本案與我無關,涉及不到我,我沒有繼承田亞江的遺產(chǎn)。 雙灤區(qū)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股權轉(zhuǎn)讓合同雖系特殊的買賣合同,但其性質(zhì)仍然屬于買賣合同的范疇。就付款方應支付股權轉(zhuǎn)讓款的時間節(jié)點確認上,與普通買賣合同相比較并無差異。本案股權轉(zhuǎn)讓合同在付款時間的確定上應確定為雙方在辦理股權登記手續(xù)之日即2009年3月25日。就本案而言,自2009年3月25日田亞江與原告田憲江在承德市雙灤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之日起至原告在本院起訴之日止,已經(jīng)九年有余,原告田憲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此期間曾經(jīng)向田亞江或其繼承人主張過該項權利或者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故原告田憲江要求諸被告在繼承田亞江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支付股權轉(zhuǎn)讓款1470萬元的訴訟請求,超過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武臣、田桂云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權利,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田憲江的訴訟請求。袁靜認為,這才是客觀事實,而她想依此完成丈夫未竟事業(yè)的理想,也隨以后的二審判決和一些列遭遇破滅了。 二審變故 三被告竟為原告作證 二次判決五被告擔責 ![]() 田憲江遂提起上訴。2019年9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9)冀08民終2218號民事裁定書,以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為由裁定撤銷(2018)冀0803民初1997號民事判決并發(fā)回雙灤區(qū)法院重審。 2020年7月30日,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下達(2020年)冀0803民初64號民事判決書。該份判決書里出現(xiàn)了被告田曉梅和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的被告田武臣、田桂云為原告作證的情節(jié):田武臣和田桂云在案件二審中的陳述,以此證實田憲江向田亞江主張股權轉(zhuǎn)讓款,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對此,袁靜及田亞江大女兒田晶認為陳述不真實,而被告田曉梅卻認為陳述真實。 不可思議的是,作為被告田曉梅辯稱則完全是向著原告說話了:我也是彤源萬利公司的股東,我持有10%的股權。轉(zhuǎn)讓股權的事我知道……成立彤源萬利公司我也知道,股權轉(zhuǎn)讓我們都簽了字,田亞江欠田憲江1470萬元是成立的……我父母也知道這個事。 對于田憲江的訴訟請求,被告袁靜、田二和田晶均認為已經(jīng)超出訴訟時效。法院則認為,本案爭議的標的為股權轉(zhuǎn)讓款,且股權轉(zhuǎn)讓發(fā)生在近親屬之間,故與一般的買賣合同關系有所不同。據(jù)此判決:被告袁靜、田二、田晶、田武臣和田桂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田憲江股權轉(zhuǎn)讓款147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000.00元,由被告袁靜、田二、田晶、田武臣、田桂云負擔。 因不服這同一法院下達的截然相反的判決書,袁靜母女及田亞江大女兒田晶提起了上訴。 ![]() 值得提出的是,下達發(fā)回重審的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終2607號民事判決書,審判長、審判員均和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9)冀08民終2218號民事裁定書的人員相同。 ![]() 于是在二審期間,上訴人袁靜、田二提交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員謝鴻飛關于“袁靜、田二等與田憲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學專家論證意見書”,專家意見認為:田亞江與田憲江之間的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疑點頗多,一審對訴訟時效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遺產(chǎn)繼承的認定和處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袁靜提供該證據(jù)擬證明被上訴人田憲江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但二審法院并沒有采用該意見。 令袁靜感到奇怪的是,從不到庭并提交答辯的被告田武臣和田桂云在二審竟然到庭參加訴訟,并和同為被告的女兒田曉梅質(zhì)證認為田憲江是實際出資人、對專家意見書不予認可! 承德中院的判決書認為:上訴人袁靜、田二、田晶主張本案訴爭債務不應由被繼承人田亞江的五繼承人連帶償還的上訴理由成立,并判決如下:一、撤銷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20) 冀0803民初64號民事判決;二、以田亞江持有承德彤源萬利工貿(mào)有限公司股權償還被上訴人田憲江股權轉(zhuǎn)讓款1470 萬元,不足部分由上訴人袁靜、上訴人田二、上訴人田晶、原審被告田武臣、原審被告田桂云在各自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三、駁回被上訴人田憲江其他訴訟請求。 坊間因此認為:三被告為何替原告說話?既然愿意給錢,原告何必起訴被告呢?這不符合情理啊……袁靜母女自然不服此判決,已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再審,同時向河北省各級政法機關舉報投訴田憲江虛假訴訟、職務侵占、涉黑等行為。 ![]() ![]()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鑒定意見書 遺產(chǎn)之爭 公公婆婆將媳婦孫女起訴仍在訴累中 有意思的是,作為公公婆婆的田武臣、田桂云對兒子田亞江離世后的遺產(chǎn)也多次和孫女、媳婦進行訴訟。 2018年5月31日,承德雙灤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 冀0803民初5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坐落于承德市雙灤區(qū)承鋼東大門外新新廣場寫字樓338、339、340號房(建筑面積合計271. 63平方米,承房權證雙灤區(qū)字第201004298號,房屋所有權人田亞江)歸田二、袁靜、田晶、田武臣、田桂云所有。 2023年1月19日,雙灤區(qū)法院院下達再審判決書,對遺產(chǎn)糾紛再次做出判決: ![]() 不服此判決的袁靜也提起了上訴,目前還沒有結果。 ![]() 2021年2月19日,灤區(qū)公安分局給袁靜下達的《立案告知書》,告知該局已對田憲江職務侵占案立案。 ![]() 2023年2月19日,雙灤區(qū)公安分局給袁靜下達《立案告知書》,告知該局已對轉(zhuǎn)股協(xié)議案以“虛假訴訟”立案。 這讓袁靜似乎看到一絲希望。在她看來,對于這起2009年的股權轉(zhuǎn)讓案,拋開超過訴訟時效不說,就說一個簡單的事實,他們的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只能證明股權轉(zhuǎn)讓事實,不能證明是不是欠錢?一般情況之下,田憲江起訴索要這筆巨款,得提供田亞江出具的1470萬元借條或者欠條吧?別說什么兄弟之間沒有這些手續(xù)! 袁靜幾乎聲淚俱下:古話說得好,弟兄之間,財禮得分清。況且這是2009年的1470萬元呀,不是1470元!所以,按照誰起訴誰舉證的原則,田憲江起訴索要巨款,得提供田亞江出具的欠款手續(xù)。否則,憑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是不能判定欠款的!她希望公安部門能厘清此事。 袁靜代理律師也一針見血:涉案金額1470萬的虛假訴訟罪,本應由雙灤區(qū)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立案偵查,袁靜歷經(jīng)兩年之久向該隊多次報案,經(jīng)偵大隊均不予立案,袁靜只好向雙灤區(qū)刑偵大隊報案,該隊在2023年2月19日予以立案,但因種種原因或有其他干撓,虛假訴訟案也無法有效推進偵辦。這說明背后的博弈和走向,一定超出了法律本身的問題,形如民事判決為何讓袁靜出局一樣。 該律師認為,為了及時有效偵辦此虛假訴訟案,應當由省公安廳責成承德當?shù)毓矙C關移交異地公安進行偵查,才能有效保護被害人袁靜的合法財產(chǎn),從而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 社會各界更希望,有關司法機關盡快破案,還當?shù)匾黄\實守信的藍天;有關領導和司法部門,也注意到問題背后的問題,希望讓法律的歸法律、讓公序良俗得以維護;媒體將對此進一步關注,讓正義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健康實現(xiàn)和正常體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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